2015年8月,小米公司将一家公司告上法庭,因为小米认为其商标“雷军电动”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,并构成不正当竞争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该商标的使用构成侵权,并判决使用单位赔偿小米公司40万元。据其他媒体报道,该判决现以生效。
小米科技创始人雷军
小米起诉至一审法院称,该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智能手机、互联网电视及智能生态链建设的创新型科技企业,雷军先生是公司创始人及法定代表人。目前,雷军已将其本人姓名在商业中使用的权利授予小米公司。2012年,该公司申请注册了商标,对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。而第一被告潍坊瑞驰公司生产销售的“雷军电动”系列电动车,在其车身显著部分使用了涉案标识,并公开宣称“雷军电动、树立电动新标准”,雷军电动系列电动车销售区域极广,在网络中亦有大量销售。
雷军电动
小米公司认为,潍坊瑞驰公司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实际混淆,同时基于雷军本人的知名度及与小米公司之间的关系,潍坊瑞驰公司对“雷军”字样的使用,不仅侵犯了该公司就雷军姓名享有的商品化权,也使得消费者产生误认,从而构成不正当行为。小米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,潍坊瑞驰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,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及相关维权支出10万元。
雷军电动
潍坊瑞驰公司在一审答辩称,其曾就涉案标识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,但2015年8月被商标局裁定不予注册后即停止使用,现涉案电动车已使用“R”商标。同时,该公司表示,该公司使用“雷军”是对公司使用“雷X”系列传统的沿革,雷军二字作为姓名,属于较为常见的名字,全国至少有6179个人取名雷军,该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法院了解情况后,一审判决潍坊瑞驰公司停止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、并消除相关影响,同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万元。潍坊瑞驰公司后提起上诉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,该判决现已生效。